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