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7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確定裁定及109年2月17日本院109年度選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確定裁定及109年度選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相對人蔡英文謊稱學歷施行詐術,且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開票時有發生計票員異常脫序之行為,而有圖利之舉等語,然未具體指明有何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