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吳其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裁定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對本院109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原裁定屬得提起抗告之事件,於109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109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卷第107頁),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抗告期間應於同年月21日始告屆滿,是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時,原裁定既尚未確定,依上說明,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