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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7號

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雅玲馬傲霜林玉蕙

聲請人
吳其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裁定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對本院109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原裁定屬得提起抗告之事件,於109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109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卷第107頁),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抗告期間應於同年月21日始告屆滿,是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時,原裁定既尚未確定,依上說明,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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