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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

聲明異議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鍾任賜李寶堂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

抗告人
郭宜蓁

      郭文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瑞文間聲明異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6年度再抗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裁定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亦應準用之。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5月3 日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08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係於 106年4月28日作成,並於106年5月5日送達抗告人,是抗告人聲請再審時,該裁定尚未確定,且抗告人聲請再審所列相對人亦非該裁定所載之相對人邱瑞文,原裁定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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