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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易字第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慈惠陳婷玉謝永昌

上訴人
游明宗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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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淑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易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下同)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1月28日對109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易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萬元,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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