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孟員嶠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文賢
- 被上訴人
- 温忠平
- 被上訴人
- 陳昕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玉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5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6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333至335頁)。上開事件已於112年1月12日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3號裁定可證(本院卷第521至523頁)。茲上訴人聲請撤銷首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卷第495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