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松献、康廚國際有限公司、張富翔、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旺松、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鍾鎧璜、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清良、若然有限公司、陳桐陵、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趙振宇、周君怡即怡兒診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献 上 訴 人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上 訴 人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上 訴 人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上 訴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上 訴 人 若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陵 上 訴 人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 上 訴 人 周君怡即怡兒診所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李國光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民 上 訴 人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權 上 訴 人 富可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 訴 人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政愷 共 同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上訴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高訢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本院於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葉耀宗變更為黃三權,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足據,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伊等為附表一所示(以下省略附表一所示)「承租人欄」之承租人,分別於「時間欄」之時間向被上訴人承租訴外人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特斯拉公司)所出售「車牌號碼欄」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被上訴人則按每輛車當時「車價欄」之車價、保險費、營業成本訂定「每月租金欄」之租金額,並與伊等約定「租期欄」之租期。雙方復特別約定租賃期滿時,被上訴人同意以「賣出價額欄」之賣價出售系爭車輛予伊等所指定之第三人。伊等締約後,均遵期如數給付租金。詎特斯拉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1日 無預警宣布大幅調降新車售價,與伊等所購原車車價價差如附表二C欄所示,致系爭車輛價值大幅貶損,被上訴人則享 有如附表三F欄所示之超額利潤,實非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 ,且顯失公平。因租金約定須參考車輛價值、保險費等因素,伊等承租車輛價值既大幅貶損,被上訴人自應按比例下調租金等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 人在附表四所示起迄時間內按月調降如同表租金額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項之 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調整如附表四所示之租金額。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車輛售價調降由特斯拉公司片面決定,伊並未參與,事前亦完全不知情,伊僅依該等車輛原售價支付價金予特斯拉公司,轉而報價出租上訴人,獲利比例固定,特斯拉公司復未將調降車價之差價退回伊,伊並無超額利潤。又與上訴人間租賃契約之租金計算基礎均無大幅變動,亦無發生情事變更之事實。再者,租金內所考量之車輛保險費用部分,保險內容固包含強制險、車體損失險(下稱損失險)、汽車竊盜損失險(下稱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附加駕駛人傷害險及乘客責任險等險種,但僅損失險及竊盜險與車輛價格有關,惟損失險之保費取決於車輛之費率代號,而費率代號又是由維修費用及車輛發生事故機率所組成,但特斯拉公司並未調降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損失險費用並未調降;竊盜險占保險費之計算比例甚小,且因系爭車輛在租賃期間仍屬伊所有,若車輛遭竊,伊之損失仍應以購車時的金額計算,故保險費亦無調降之理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兩造間之租賃契約係上訴人自行向特斯拉公司選定車款,並按特斯拉公司所訂價格刷卡支付一定比例定金,上訴人與特斯拉公司訂立購車合約或訂車合約(下稱訂購合約)。被上訴人則按選定車款售價,向特斯拉公司出資購買系爭車輛。上訴人在與特斯拉公司間訂購合約內約定「購買人同意將本合約書之權利義務移轉予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租賃公司(即被上訴人)同意承擔購車合約條款及條件」等語,始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契約,按期支付租金。於期滿後,上訴人得指定第三人依與被上訴人間協議,照協議價金買受系爭車輛。特斯拉公司於108年3月1 日宣佈調降系爭車輛同車款新車售價如附表二B欄所示之金 額。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9頁),且有兩造間租 賃契約、協議書、鑑價證明、租賃報價單、剪報可資佐據(見原審卷一第135至216、217至251、第253至287、289至319、321至344頁),堪認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須自特斯拉公司宣布調降所購車款售價時起,按月調降如附表四所示之租金乙情,為被上訴人否認,且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 第1項固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原有效果者,應以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因而認為依原有效果履行契約顯失公平 ,始足當之。倘所發生之情事,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尚未超過依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之風險範圍,即難認有情事變更,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上訴人為租用系爭車輛,須自行先向特斯拉公司選定車款,並按該公司所訂價格刷卡支付定金,簽立訂購合約,由被上訴人按選定車款售價,向特斯拉公司出資購買選定車款之系爭車輛。上訴人復將該訂購合約權利義務移轉予被上訴人,始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契約,於租約期滿後,上訴人得指定第三人依與被上訴人間協議,照協議價金買受系爭車輛,已如上述。復參以兩造間之租賃契約第5條約 定,未按時繳納租金,即視為違約,被上訴人得逕行終止契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6、142、156、164、166、168、174、179、182、186、191、198、211頁)。是系爭車 輛之車款、價格均為上訴人與特斯拉公司約定,被上訴人只能按價購入,再與上訴人約定租金額出租上訴人。被上訴人在租約期滿,又須按協議金額出售出租車輛與上訴人所指定第三人,未保留所有權。足認兩造間所簽訂契約之性質,外觀形式固為租賃契約,但實際係由被上訴人先行出資購買後即交付上訴人使用,上訴人則按月以給付租金方式返還代墊款,苟未按期給付,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取回系爭車輛以獲擔保之無名契約。 (三)又查,被上訴人係以購入車輛價格,依租期36、48、60期區分3 種租期繳付金額,且報價中包含車輛領牌規費、檢驗費、保險費、營業稅,有上訴人租賃報價單可按(見原審卷一第289、291、295、297、299、301、305、307、309、311、313、315、317頁)。可見被上訴人與各上訴人 間各期租金之決定僅以原車價、保險費及營業成本決定。特斯拉公司雖將市場所售車輛降價,並未影響決定租金額之契約基礎。再者,被上訴人形式上雖為出租人,但事先出資購買系爭車輛,並經約定僅能由特定承租人收回所有之成本及利潤,其出資僅能以出租車輛供擔保。因特斯拉公司降價導致供擔保之系爭車輛價值降低,被上訴人始係擔保品價值降低而蒙受損失之一方,特斯拉公司之降價行為,對上訴人應無顯然不公平可言。上訴人主張基於情事變更,被上訴人應調降每月租金額云云,依上開說明,應屬無據。 (四)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係特斯拉公司官方合作夥伴,就系爭車輛之租賃擁有核准與否之審核權,對於同公司車輛交易涉入甚深,主張:被上訴人在特斯拉公司調整價格後獲有高額利潤云云,並提出該公司網頁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二第51至55頁)。惟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與特斯拉公司間價格議定完全沒有參與干涉可能;上訴人嗣與被上訴人如何議定租金額,又係本於兩造間所締結契約,均如上述。車價與租金決定,分別為兩不同契約當事人間協議結果,與被上訴人是否為特斯拉公司合作夥伴並無關係。上訴人所提出特斯拉公司網頁資料之記載,雖除購買事項外,尚記載有關租賃事宜,並載明由被上訴人提供及審核等語。惟該網頁資料尚特別強調係由被上訴人決定核准與否及核貸條件,全權負責租賃安排,特斯拉公司並不代表被上訴人,亦無提供金融服務或相關諮詢等語,復觀諸附表三在「原車價」及「總租金額」均未改變下,「利潤」額在特斯拉公司調整車價後,將不會改變。益見車輛之訂購及租賃為二事,被上訴人並未因其後特斯拉公司同款式車輛車價調降產生超額利潤。上訴人僅以特斯拉公司官方網頁載有租賃方案,即謂被上訴人涉入車輛訂購事項甚深,在該公司調降車價後,並將有超額利潤云云,顯有誤會。 (五)上訴人又以系爭車輛之租金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費及被上訴人營業成本,系爭車輛車價既大幅調降,保險公司勢必將降低保險費,主張:被上訴人應調降租金額云云,並提出訴外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二第69、71頁)。經查:被上訴人租金報價中包含車輛領牌規費、檢驗費、保險費、營業稅如上述。保險費則包含強制險、損失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附加駕駛人傷害險及乘客責任險等險種,有上訴人租賃報價單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89、291、295、297、299、301、305、307、309 、311、313、315、317頁)。其中強制險、責任險費率部分,係依法令或車輛肇事率評估,均與車價無涉。至損失險係以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從人因素係數等相乘算定;竊盜險則由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之重置價值、基本費率、被保險汽車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等相乘算定,除重置價及費率代號係數均統一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告外,其餘因素均與車價調整無涉,並不因市場車輛價格變動即反應費率,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足稽(見本院卷第281至282頁)。上訴人復未就重置車價及費率係數有確因車價調降而發生大幅調降情事,舉證以明。至上訴人所提出保險資料,要僅記載該等保險資料所載被保險車輛保險費率價格,對於車價調降後,如何同步發生保險費率變動,並無法表示。此部分主張,要不可取。 (六)上訴人復又以因土地公告地價大幅調升,致國有財產署或地方縣市政府均大幅調降租地之地上權住宅租金為例,主張:被上訴人應調降租金云云,且提出自由財經新聞、鏡週刊等網頁資料為據(見原審卷二第73、75至79、81頁)。然上訴人所舉事例,均為國家或縣市地方政府出租公有非公用土地之租賃契約租金調整事宜;與本件如上所述,係上訴人商定車價,被上訴人照價買受後,以租金代代墊款返還,並一旦於遲延繳付租金,僅能以終止後取回車輛作為擔保手段之契約性質,迥然不同。上訴人僅以與被上訴人間訂立形式上之租賃契約,於市場上之車輛價格有所變動,即要求調降租金云云,自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 被上訴人在附表四所示起迄時間內按月調整收取同表租金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上訴人於言詞辯論強調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車輛保險相關文件,並由法院命為提出云云,核該等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無關,爰未為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編號 承租人 時間 車牌號碼 車價 每月租金 租期 賣出價額 1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6月28日 000-0000 478萬2,600元 7萬2,000元 106年6月28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 95萬6,520元 2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107年9月28日 000-0000 465萬4,300元 6萬2,762元 107年9月28日起至112年9月27日止 93萬860元 3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9月29日 000-0000 435萬1,300元 6萬3,333元 107年9月28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87萬260元 4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107年7月29日 000-0000 379萬1,303元 5萬1,905元 107年9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75萬8,261元 5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2月23日 000-0000 512萬2,980元 10萬1,905元 107年12月23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止 153萬6,900元 6 若然有限公司 107年5月26日 000-0000 420萬3,000元 7萬2,381元 107年5月26日起至111年5月25日 105萬750元 7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107年9月17日 000-0000 421萬7,300元 6萬1,714元 107年9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6萬1,714元 8 怡兒診所 107年12月9日 000-0000 384萬3,300元 8萬381元 107年12月9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 115萬2,990元 9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1月23日 000-0000 519萬9,600元 7萬6,952元 106年11月23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 103萬9,920元 10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106年11月10日 000-0000 446萬7,800元 4萬3,590元 106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 220萬元 11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9月29日 000-0000 357萬5,900元 4萬9,333元 107年9月29日起至112年9月8日止 71萬5,180元 12 富可世有限公司 106年11月21日 000-0000 474萬3,246元 9萬7,429元 106年11月2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 142萬2,974元 13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106年11月21日 000-0000 732萬7,100元 前24期每月19萬3,333元;後12期每月7萬6,190元 106年11月2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 2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上訴人 承租時訂價A 調整後售價B 價差C(A-B=C) 1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78萬2,600元 344萬6,000元 133萬6,600元 2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465萬4,300元 350萬元 115萬4,300元 3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5萬1,300元 348萬2,000元 86萬9,300元 4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379萬1,303元 303萬6,000元 75萬5303元 5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12萬2,980元 367萬4,000元 144萬8,980元 6 若然有限公司 420萬3,000元 329萬4,000元 90萬9,000元 7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421萬7,300元 319萬1,000元 102萬6,300元 8 怡兒診所 384萬3,300元 291萬5,000元 92萬8,300元 9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19萬9,600元 360萬9,000元 159萬600元 10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446萬7,800元 317萬2,000元 129萬5,800元 11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7萬5,900元 293萬3,000元 64萬2,900元 12 富可世有限公司 474萬3,246元 344萬6,000元 129萬7,246元 13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732萬7,100元 438萬3,000元 294萬4,100元 附表三 編號 上訴人 承租時訂價D 應支付總金額E 利潤F(E-D=F) 1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78萬2,600元 549萬2,520元 70萬9,920元 2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465萬4,300元 488萬4,860元 23萬560元 3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5萬1,300元 486萬260元 50萬8,960元 4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379萬1,303元 402萬8,261元 23萬6,958元 5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12萬2,980元 538萬8,900元 26萬5,920元 6 若然有限公司 420萬3,000元 469萬8,750元 49萬5,750元 7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421萬7,300元 454萬6,300元 32萬9,000元 8 怡兒診所 384萬3,300元 419萬1,390元 34萬8,090元 9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19萬9,600元 565萬7,040元 45萬7,440元 10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446萬7,800元 481萬5,400元 34萬7,600元 11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7萬5,900元 381萬1,180元 23萬5,280元 12 富可世有限公司 474萬3,246元 510萬5,774元 36萬2,528元 13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732萬7,100元 803萬2,000元 70萬4,900元 附表四 編號 上訴人 調整起迄日 每月應調整金額 1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 5萬1,840元 2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2年9月27日止 4萬7,197元 3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5萬666元 4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4萬1,524元 5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止 7萬3,066元 6 若然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1年5月25日止 5萬6,767元 7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4萬6,717元 8 怡兒診所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 6萬929元 9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 5萬3,405元 10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 3萬949元 11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4萬453元 12 富可世有限公司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 7萬830元 13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①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11月20日止 ②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 ①11萬6,000元 ②4萬5,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