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洋淵
- 訴訟代理人
- 葉鞠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陽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馬承佑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凱玲律師
張太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上字第284號
張太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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