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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8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複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複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張太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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