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許政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許政榮 許世芳 許俶媛 許俶燕 許光耀 許光綽 洪燕菁(即洪許俶薰之承受訴訟人) 洪宜菁(即洪許俶薰之承受訴訟人) 洪俊彥(即洪許俶薰之承受訴訟人) 洪譽庭(即洪許俶薰之承受訴訟人) 洪暐捷(即洪許俶薰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湯筱梅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上 訴 人 段津華 郭詩澤 郭詩岳 郭詩嵩 郭耿宏 郭昱伸 郭純豪 郭俊志 郭詩毅 李詩賢 郭詩豪 郭詩湧(兼郭鄭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上 訴 人 郭芳瑩(兼郭鄭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詩淵(兼郭鄭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劉貴丹(兼劉家菁之承受訴訟人) 劉啟璋(即劉家菁之承受訴訟人) 劉啟山(即劉家菁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 訴 人 新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娣 訴訟代理人 趙國華 被 上訴 人 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恩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瑋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關於許光綽就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之分割前權利範圍「7/360」之記載,應更正為「7/96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三編號6關於許光綽就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之分割前權利範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