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 法定代理人邱銘乾
- 上訴人劉家昌
- 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王炳梁律師 被上訴人 耀金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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