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8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賴彥魁

上訴人
群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保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88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1萬4,28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3,567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賴彥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上訴利益計算式
4,186,320元(反訴部分:二審判決主文第一、四項駁回上訴人
就一審命其給付4,186,320元所提之上訴)+5,454,286元(本訴
部分:二審判決主文第一、二、四項駁回上訴人請求5,454,286
元之訴部分)-上訴人就反訴敗訴之1,426,320元系爭槽體契約
簽約款不上訴金額=8,214,28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8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