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黃沁超、呂鴻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上 訴 人 呂鴻圖 李麗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9萬5000元【 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萬股×民國108年7月22日起訴時股價14.95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卷第485頁、第478頁)+600萬元﹦749萬5000元;至股票股利2384股×2、現金股利3萬5378元×2、投資款600萬元遲延利息部分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 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