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譚家樹、張嘉驊、游珮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 上訴人 游珮瑜 許澤云 李心彤 許含宇 詹宥萱 陳乃菁 林桂瑤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委託被上訴人張嘉驊、游珮瑜、李心彤(下逕稱其名)經營,並與訴外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台安醫院(下稱台安醫院)合作辦理到院健康檢查業務,嗣於106年間發現公司帳目有異,而請求查帳時,竟遭張嘉驊、游珮瑜及被上訴人許澤云(下逕稱其名)刁難,於107年7月19日解除張嘉驊董事職務後,始知張嘉驊、游珮瑜、李心彤、許澤云(下合稱張嘉驊等4人)成立與伊之業務項目相同之訴外人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瑞公司),並與被上訴人許含宇、詹宥萱、陳乃菁、林桂瑤(與張嘉驊等4人下合稱被上訴人,個別逕稱其名)分別於如原審判決附表(下稱原附表)1「起迄期間」欄所示期間,在伊公司或紘瑞公司擔任如該附表「職稱」欄所示職務。而伊自102年起至106年止,就與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台安診所(下稱台安診所)簽訂之敦南健檢合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合作案)所支付薪資及費用予如原附表2-1至2-5所示之相關工作人員,係因被上訴人以如附表「侵權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共同侵害伊財產權,其等自應依附件「金額」欄所示數額,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依附件「金額」欄所示連帶給付1823萬4463元之本息(上訴人於原審逾前開範圍之請求,非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項目、金額如附表所示)。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依附件「金額」欄所示連帶給付上訴人1823萬44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張嘉驊等4人於100年4月7日成立紘瑞公司,並與台安醫院合作辦理健康檢查業務。嗣台安醫院為擴張業務及提供場地,乃於102年5月起以台安診所與張嘉驊等4人 成立上訴人公司,並設立敦南健康檢查中心,以做為檢查場地。紘瑞公司早於上訴人公司成立,上訴人設立之初之場地、設施、人力等均由紘瑞公司或台安醫院支援,上訴人兼職人員採日結、支援人員採月結方式為給付,並均經上訴人同意。伊等並無如附表「侵權事實」欄所示之共同侵權行為,上訴人請求伊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查,張嘉驊等4人於100年4月7日成立紘瑞公司,與台安醫院自100年5月合作辦理巡迴健檢業務。台安醫院於102年5月起為增加業務及提供場地,以台安診所與上訴人(由張嘉驊等4人及訴外人吳亞玲、譚博仁、廖曉黎、加百利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下稱加百利公司〉成立簽訂系爭合作案,設立敦南健 康檢查中心做為檢查場地。被上訴人分別於如原附表1「起 迄期間」欄所示期間,擔任上訴人公司或紘瑞公司如該附表「職稱」欄所示職務,上訴人公司自102年起至106年止就系爭合作案支付如原附表2-1至2-5所示薪資予上訴人公司及紘瑞公司、台安醫院、台安診所相關工作人員,上訴人公司自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8月3日止,支出如原附表3所示款項之事實,有公司登記資料、敦南健檢合作合約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6、17頁、原審卷二第95至102、105至111頁)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如附表「侵權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共同侵害伊之財產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應依附件「金額」欄所示連帶給付1823萬4463元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敘述如下: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復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以如附表「侵權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共同侵害其財產權,為被上訴人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其前開主張負舉證之責。 ㈡就附表一「381萬8392元」之部分: 上訴人雖舉附表一「上訴人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證,主張張嘉驊等3人自102年起至106年止,給付附表一「姓名」欄 所示人員薪資共計381萬8392元,而有如附表一「侵權事實 」所示之共同侵權行為,侵害其財產權云云。惟查: ⒈經審視上訴人所提如附表一「上訴人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係其自製之表格(見原審卷二第9至50頁),及其整理被上 訴人關於各該薪資報酬支出流程之說明(見原審卷二第190 至194頁),無從認定張嘉驊等3人就上開薪資及報酬之支付流程有何違法性。 ⒉又張嘉驊等3人給付兼職人員之薪資,採日結方式為給付,即 其於當天執行勞務工作後,由上訴人各單位主管核對工作內容無誤,以零用金發放薪資,並請兼職人員簽名領取現金,各單位再依照兼職人員簽名單進行請款,由該單位主管與財會主管核對金額無誤,經董事長同意,出納人員方撥款至各單位。至其他支援人員如行政人力、超音波人力、問診醫生、麻醉人力等,係採月結支出,即由該單位主管核對工作內容無誤,經人資整合及董事長同意,撥款至各人員之帳戶,故兼職人員部分,係各單位部門先給付與兼職人員後(有兼職人員簽收單),再由各單位部門以請款單向上請款,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15頁),並有支出明細、 請款單、匯款紀錄、簽收單、電腦系統表單、內部簽核附卷可參(見原審外放卷)。且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詢相關事項,亦經該局以110年2月9日北市衛醫字 第1103016131號函覆:醫療人員外出支援均採書面申請,非循醫事管理系統申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1至482頁),堪認張嘉驊等3人給付兼職人員薪資報酬係由上訴人各單位主 管核對工作內容無誤,再依兼職人員簽名單進行請款,由該單位主管與財會主管核對金額無誤,經董事長同意,出納人員方撥款至各單位。則兼職人員之請款單既由各單位部門負責請款,自未經兼職人員簽名。而支援人力之薪資報酬給付方式,既直接由公司撥款至其帳戶,亦無制作簽收單之必要。上訴人僅憑請款單未經領取薪資之人簽名、無出勤紀錄,遽謂張嘉驊等3人支付上揭薪資及報酬,具有不法性,為不 可採。 ⒊再者,上訴人102至105年度之財務與營運狀況、組織人力及薪資等事項,已於103年5月17日、104年5月23日、105年5月21日及106年5月20日召開股東會說明及報告,有前開年度股東會出席簽到簿、議事錄、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44至149、151至153、160至161、163至166、175至181頁),而上訴人對於前開文書形式上之真正,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18頁),並自陳上開財務報表業經股東會查核並無 意見(承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7頁),而監察人對於 各該年度財務報表負有依法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之義務,其若對於細項或內容有疑義時,非不能向張嘉驊等3人 請求提出細項以供審核。上訴人空言主張財務報表不實云云,核屬臆測之詞,難謂可採。上訴人雖主張張嘉驊、游珮瑜於107年10月15日辦理交接時,並未將伊之營業資料及帳戶 表冊資料全數交接云云,並提出錄影光碟為證。惟前開錄影光碟之譯文僅係擷取交接之片段,並非全程、全場拍攝(見本院卷二第172頁),不足以證明張嘉驊、游珮瑜交接時, 未將上訴人之營業資料及帳戶表冊資料全數移交。上訴人據此主張財報不實、被上訴人共同不法侵害其財產權,洵屬無據。 ㈢就附表二「1441萬6071元」之部分: 上訴人雖再舉附表二「上訴人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證, 主張被上訴人自107年1月至8月,有如附表二「侵權事實」 欄所示不法給付1441萬6071元,損害其財產權云云。惟查: ⒈經審視上訴人所提如附表二「上訴人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仍係其自製之表格(見原審卷二第51至56頁),及其整理被上訴人關於各該薪資報酬支出流程之說明(見原審卷二第190至194頁),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有以如附表二「侵權事實」欄所示之方式,侵害上訴人之財產權,尚難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107年1月至8月出帳,並未實際支出款 項或雖有支出款項,但非為上訴人支出云云(即附表二編號1-19、21、25-28之部分),被上訴人則辯稱係因台安診所 之人力需求及配置不足,須由紘瑞公司之巡迴健檢團隊調派人員支援等語。經查,台安診所每日健檢客戶約120至180位,而每日固定工作人員僅有25位,另需35位支援人力等情,有台安診所每日工作分配表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89-190頁 ),證人即台安醫院派駐台安診所之會計人員張照蘭於偵查中證稱紘瑞公司的巡迴健檢團隊醫護人員,會到台安診所支援台安醫院到院健檢的業務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8640號 偵查卷第151-153頁、本院卷一第451頁),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核閱無誤(本院卷一第491頁)。而紘瑞公司與上 訴人登記事業相同,上訴人設立時董事中之張嘉驊等3人同 為紘瑞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公司資料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表足考(見原審卷一第17頁、原審卷二第95-98頁),被 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與紘瑞公司所營事業相同,而相互支援,應為可採。 ⒊至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個人訴訟或事務,卻由上訴人支付律師費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0、23、24),經查,如附表二編號20、24所示支出100萬9015元、7萬2015元之律師費,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所繳裁判費5萬0020元(下稱裁判費),係以上訴人財產支出乙節,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前開律師費係訴外人羅盛德律師受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上訴人公司107年2月19日股東臨時會、同年5月31日董事會、同年6月28日股東常會及追加同年7月19日股東常會不成立或無效之訴,及向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暨向相關單位及銀行發函所收取之聲請費、報酬、車馬費及諮詢費,業據證人羅盛德律師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14-223頁),並有羅盛德律師請款函、收據與附件、民事起訴狀、民事追加起訴狀、函文、緊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79-86、96-97、236-271、312-319頁)。又上開事件起訴時,張嘉驊為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見原審卷三第298頁),李心彤則為上訴人公司股東兼董事(見原審卷二第99-102頁),張嘉驊、李心彤提起上開訴訟係為上訴人利益提起,訴訟之結果亦將直接對上訴人公司發生效力,俾確認其經營權歸屬,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一第333頁)。是羅盛德律師於該訴訟名義上雖為張嘉驊訴訟代理人,但該訴訟既為解決上訴人公司之經營權紛爭,堪認係為上訴人公司之利益而提起,繳納裁判費5萬0020元(見原審卷三第98-99頁),係為上訴人利益所繳納。再者,前開向原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見原審卷三第236-271頁),或向相關單位及銀行函詢,均以上訴人公司名義為聲請或發函(見原審卷三第312-319頁),足見係為上訴人公司利益所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公司財產給付上開費用,難認有何違法性。 ㈣綜上,上訴人就其主張張嘉驊等3人自102年起至106年止,給 付附表一「姓名」欄所示人員薪資共計381萬8392元,及被 上訴人自107年1月至8月,有如附表二「侵權事實」欄所示 不法給付1441萬6071元,係共同損害其財產權云云,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資證明,故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依附件「金額」欄所示連帶給付其1823萬4463元本息,已難憑採。況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有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為由,對之先後提起背信等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偵查結果,均認被上訴人並無不法所有及損害上訴人利益之意圖,亦無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填寫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形,而分別以「108年度偵字 第8640至8645、23027號」、「109年度偵字第5820號、110 年度偵字第3237、3238號」處分不起訴,及各以110年度上 聲議字第196、283號駁回再議之聲請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63-375、443-455頁、本院卷二第19-37、147-151頁)。又上訴人就前開案件另向新北地院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亦經該院分別以110年度聲字第19、159號裁定號駁回聲請確定,亦有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7-96、209-215頁),並經本院調取刑案卷宗核閱無誤,益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其財產權云云,委無足採。 五、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依附件「金額」欄所示連帶給付其1823萬44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上訴人聲請聲請傳訊吳秋燕、林昭璟、游珮綺、王允芮、劉明昕,欲證明被上訴人有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依上說明,核無必要。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件:(時間:民國,年/月/日;金額:新臺幣) 編號 姓名 金額 連帶給付 說明 1 張嘉驊 1823萬4463元 與編號2全部連帶給付,部分與編號3、4、5、6、7、8連帶 附表一及附表二全部 2 游珮瑜 1823萬4463元 與編號1全部連帶給付,部分與編號3、4、5、6、7、8連帶 附表一及附表二全部 3 許澤云 315萬4061元 與編號1、2、5、6、7、8連帶 附表二之2、3、5、6、11 4 李心彤 354萬9671元 與編號1、2、6、7連帶 附表一之一編號2、附表一之二編號3、附表一之三編號1、附表一之四編號2、附表一之五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2、13、20、21、23至28 5 許含宇 426萬0119元 與編號1、2、5、6、7、8連帶 附表二編號2、3、5、6、12、25 6 詹宥萱 1441萬6071元 與編號1、2、5、6、7、8連帶 附表二全部 7 許乃菁 1441萬6071元 與編號1、2、5、6、7、8連帶 附表二全部 8 林桂瑤 426萬0119元 與編號1、2、5、6、7、8連帶 附表二編號2、3、5、6、12、25 附表一: (被上訴人1、2、3、4、5、6、7、8,依序為張嘉驊、游珮瑜、許澤云、李心彤、許含宇、詹宥萱、陳乃菁、林桂瑤) (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五,合計為381萬8392元) 附表一之一(102年) 編號 姓名 作帳日期 編號 侵權行為人 侵權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之給付原因 金額 上訴人證據 被上訴人證據 原判決附表2-1編號 1 王允芮 102/11/11 24-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10月/人力支援 8459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24 102/12/10 24-2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11月/人力支援 1萬3400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2 李心彤 102/7/10 26-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6月/人力支援 3萬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102/8/13 26-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明細無此人,亦未經簽核卻給付 102年7月/超音波人力支援 3萬0420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102/9/10 26-3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8月/超音波人力支援 3萬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26 102/10/11 26-4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9月/超音波人力支援 3萬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102/11/11 26-5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10月/超音波人力支援 3萬4709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102/12/10 26-6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11月/超音波人力支援 3萬0955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3 劉明昕 102/7/10 47-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6月/人力支援 1萬5000元 原審證物六、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1證39 47 合計 22萬2943元 附表一之二(103年) 編號 姓名 記帳日期 編號 侵權行為人 侵權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之給付原因 金額 上訴人證據 被上訴人證據 原判決附表2-2編號 1 林昭璟 103/08/25 11-1 被上訴人1,2 金額與扣繳憑單不符,且未簽核 8/16-17PT/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4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1 2 游珮綺 103/04/30 20-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請款單雖簽名,但未簽核 4/29、4/25、4/28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3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05/09 20-2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亦無本人簽收 4/30、5/2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2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05/16 20-3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亦無本人簽收 5/5-5/9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4999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05/19 20-4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亦無本人簽收 5/2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05/23 20-5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請款單雖簽名,但未簽核 5/20-21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2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20 103/05/23 20-6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亦無本人簽收 5/8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06/06 20-7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請款單雖簽名,但未簽核 5/26-27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2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06/06 20-8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請款單雖簽名,但未簽核 5/29PT/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06/06 20-9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請款單雖簽名,但未簽核 5/22PT/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3 吳秋燕 103/04/25 26-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請款單雖簽名,但未簽核 4/10PT人員/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26 3 李心彤 103/1/10 38-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12月/人力支援 3萬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2/10 38-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1月/人力支援 5萬4155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3/10 38-3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2月/人力支援 3萬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4/10 38-4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3月/人力支援 4萬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5/12 38-5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4月/人力支援 4萬0531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6/10 38-6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5月/人力支援 4萬5287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38 103/7/10 38-7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6月/人力支援 4萬0936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8/11 38-8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7月/人力支援 4萬090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9/10 38-9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8月/人力支援 4萬3015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10/13 38-10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9月/人力支援 4萬4636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11/10 38-1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10月/人力支援 5萬0044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12/10 38-1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11月/人力支援 7萬707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42 王允芮 103/1/10 42-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2年12月/人力支援 2萬6331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2/10 42-2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1月/人力支援 1萬4592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3/10 42-3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2月/人力支援 3萬3743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4/10 42-4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3月/人力支援 1314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42 103/5/12 42-5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4月/人力支援 6101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7/10 42-6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6月/人力支援 2939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11/10 42-7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10月/人力支援 2469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103/12/10 42-8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未簽核,且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11月/人力支援 540元 原審證物七、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2證40 合計 64萬7602元 附表一之三(104年) 編號 姓名 記帳日期 編號 侵權行為人 侵權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之給付原因 金額 上訴人證據 被上訴人證據 原判決附表2-3編號 1 李心彤 104/1/12 46-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3年12月/人力支援 7萬5907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2/10 46-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1月/人力支援 5萬9863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3/11 46-3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2月/人力支援 20萬2461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4/10 46-4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3月/人力支援 8萬2486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5/11 46-5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4月/人力支援 4萬2782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6/10 46-6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5月/人力支援 4萬2344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46 104/7/13 46-7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6月/人力支援 14萬4625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8/10 46-8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7月/人力支援 6萬7498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9/10 46-9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8月/人力支援 7萬2476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10/12 46-10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9月/人力支援 7萬4405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11/10 46-1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10月/人力支援 7萬7491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12/10 46-1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11月/人力支援 1萬0573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2 劉明昕 104/9/10 68-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8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10/12 68-2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9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68 104/11/10 68-3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10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104/12/10 68-4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11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八、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3證65 合計 97萬2911元 附表一之四(105年) 編號 姓名 記帳日期 編號 侵權行為人 侵權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之給付原因 金額 上訴人證據 被上訴人證據 原判決附表2-4編號 1 游宸安 105/04/07 62-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3/11PT/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04/19 62-2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3/28-3/29PT/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2000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62 105/11/28 62-3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21/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2 李心彤 105/1/11 71-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4年12月/人力支援 15萬5208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6/2/5 71-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1月/人力支援 6萬1755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3/10 71-3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2月/人力支援 5萬4888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4/11 71-4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3月/人力支援 3萬1998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5/10 71-5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4月/人力支援 2萬0101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6/8 71-6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5月/人力支援 2萬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7/11 71-7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6月/人力支援 2萬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71 105/8/10 71-8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7月/人力支援 2萬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9/10 71-9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8月/人力支援 2萬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10/11 71-10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9月/人力支援 4萬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11/10 71-1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10月/人力支援 2萬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105/12/12 71-1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11月/人力支援 2萬元 原審證物九、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4證8 合計 48萬7950元 附表一之五(106年) 編號 姓名 記帳日期 編號 侵權行為人 侵權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之給付原因 金額 上訴人證據 被上訴人證據 原判決附表2-5編號 1 游宸安 106/09/08 51-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紀錄,請款單雖簽名,但未簽核 8/4/身高/血壓/體動檢查支援 1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51 2 李心彤 106/1/10 61-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12月/人力支援 2萬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2/10 61-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1月/人力支援 16萬9728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3/10 61-3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2月/人力支援 3萬1392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4/10 61-4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3月/人力支援 6萬0253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5/10 61-5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4月/人力支援 4萬2091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6/9 61-6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5月/人力支援 16萬8565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7/10 61-7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6月/人力支援 17萬2782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61 106/8/10 61-8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7月/人力支援 12萬2039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9/11 61-9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8月/人力支援 10萬5572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10/11 61-10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9月/人力支援 20萬6353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11/10 61-11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10月/人力支援 13萬9624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12/8 61-12 被上訴人1,2,4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11月/人力支援 18萬7587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3 劉明昕 106/1/10 74-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5年12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2/10 74-2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1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3/10 74-3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2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4/10 74-4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3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5/10 74-5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4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6/9 74-6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5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7/10 74-7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6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74 106/8/10 74-8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7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9/11 74-9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8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10/11 74-10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9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11/10 74-11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10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106/12/8 74-12 被上訴人1,2 無出勤記錄,未簽核,亦無明細卻給付 106年11月/人力支援 5000元 原審證物十、被上訴人答辯三狀 原審附表2-5證51 合計 148萬6986元 附表二:(日期:年.月.日) 編號 日期 金額 侵權行為人 侵權事實 出款原因 上訴人證據 被上訴人抗辯 原判決附表3編號 1 107.1.2 113萬0886元 被上訴人1,2,6,7 無出帳憑證卻出帳 107年1月廠商請款明細 原判決附表3證2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 2 107.1.8 61萬2915元 被上訴人1,2,3,4,5,6,7,8 憑證與支出金額不符,且未經簽核卻出帳 107年員工旅遊費用 原判決附表3證8 員工旅遊費用,已附上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7 3 107.1.10 99萬3201元 被上訴人1,2,3,5,6,7,8 無薪資清冊扣繳明細,且未經簽准卻出帳 106年12月薪資 原判決附表3證17 員工薪資,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6 4 107.1.31 129萬5712元 被上訴人1,2,6,7 憑證不符且未簽核卻出帳 107年1月廠商請款明細 原判決附表3證43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34 5 107.2.8 20萬5529元 被上訴人1,2,3,5,6,7,8 合計金額與支出金額不符、無用餐人員名單,且未簽核卻出帳 餐費 原判決附表3證45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同上 錦晟文具行- 1/25YR00000000 原判決附表3證46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36 同上 臺北君悅酒店- 2/2主管教育訓練 原判決附表3證47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6 107.2.8 19萬2360元 被上訴人1,2,3,5,6,7,8 合計金額與支出金額不符且未簽核卻出帳 幸福大門- 2/9尾牙表演者費用 原判決附表3證48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同上 雅悅會館- 2/9尾牙餐點費用-預估 原判決附表3證49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37 同上 嘉峻- 1/26YR00000000 原判決附表3證50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7 107.3.1 119萬7384元 被告1,2,6,7 憑證不符,且未簽核卻出帳 107年2月廠商請款明細 原判決附表3證89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64 8 107.3.30 88萬3630元 被上訴人1,2,6,7 憑證不符,亦未簽核卻出帳 3月廠商貨款 原判決附表3證114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79 9 107.4.16 13萬0270元 被上訴人1,2,6,7 無健檢客戶名單亦未經簽核卻出帳 3月健檢餐費 原判決附表3證147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99 10 107.4.30 48萬1623元 被上訴人1,2,6,7 憑證不符未經簽核卻出帳 4月廠商請款 原判決附表3證160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08 11 107.5.4 1萬0056元 被上訴人1,2,3,6,7 憑證不符或用餐名單或無帳目明細,且均未經簽核卻出帳 餐費 原判決附表3證168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同上 特助4月電信費 原判決附表證169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14 同上 康乃馨 原判決附表3證170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同上 敦南診所零用金支出 原判決附表3證171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2 107.5.15 75萬6114元 被上訴人1,2,5,6,7,8 無獎金對象及明細亦未經簽核卻出帳 107年4月獎金支出 原判決附表3證191 員工薪資,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30 13 107.5.31 9萬7721元 被上訴人1,2,4,6,7 王允芮是紘瑞公司員工,為何要上訴人負擔獎金費用 王允芮- 補發王允芮獎金 原判決附表3證213 員工獎金,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44 14 107.6.27 176萬4834元 被上訴人1,2,6,7 憑證不符未經簽核卻出帳 107年6月廠商貨款 原判決附表3證249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70 15 107.6.27 73萬0666元 被上訴人1,2,6,7 未經簽核卻出帳 107年6月廠商貨款 原判決附表3證250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71 16 107.6.29 2萬4370元 被上訴人1,2,6,7 零用金憑證不符、PT(port time)無出勤及簽收單,未簽核卻出帳 6/20-6/21敦南零用金請款 原判決附表3證254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74 被上訴人1,2,6,7 6/20-6/25敦南PT人員薪資 原判決附表3證255 已給兼職人員簽名單,即為出勤單,且依照請款流程請款 17 107.7.2 59萬9879元 被上訴人1,2,6,7 憑證不符且未經簽核卻出帳 107年7月廠商貨款 原判決附表3證262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80 18 107.7.13 12萬3105元 被上訴人1,2,6,7 無用餐人員名單、憑證不符,且未經簽核卻出帳 餐費 原判決附表3證282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被上訴人1,2,6,7 嘉峻- 6/29CL00000000 原判決附表3證283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00 被上訴人1,2,6,7 7/6公司聚餐費用 原判決附表3證284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被上訴人1,2,6,7 107年7-8月發票及車資 原判決附表3證285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19 107.7.13 9773元 被上訴人1,2,6,7 憑證不符,且未經簽核卻出帳 7/5敦南零用金支出 原判決附表3證286 已附上發票憑證,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01 20 107.7.18 100萬9015元 被上訴人1,2,4,6,7 個人訴訟或個人事務,卻由上訴人支付律師費 羅盛德律師- 律師費 原判決附表3證295 廠商貨款,且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10 21 107.7.24 2萬0700元 被上訴人1,2,4,6,7 負責人已更換、未經簽核卻出帳 紘瑞- 7/24EH00000000 原判決附表3證337 廠商貨款,且上訴人無人員來辦理交接,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39 22 107.7.24 10萬8015 被上訴人1,2,6,7 負責人已更換、未經簽核卻出帳 典律- 律師費 原判決附表3證338 廠商貨款,且上訴人無人員來辦理交接,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40 23 107.7.25 5萬0020元 被上訴人1,2,4,6,7 個人之訴訟卻由上訴人支出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費 原判決附表3附表3證339 廠商貨款,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41 24 107.7.25 7萬2015元 被上訴人1,2,4,6,7 個人之訴訟卻由上訴人支出律師費 羅盛德律師- 律師費 原判決附表3證340 廠商貨款,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42 25 107.8.2 150萬元 被上訴人1,2,4,5,6,7,8 憑證日期在支付金流之後,負責人已更換,款項卻預領,顯不合法 臺安診所支出、人力支援費用 原判決附表3證362 診所零用金支出,已附上憑證,上訴人無人員來辦理交接,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64 26 107.8.2 31萬7460元 被上訴人1,2,4,6,7 負責人已更換、未經簽核卻出帳 紘瑞- 8/1EH00000000 原判決附表3證365 廠商貨款,且上訴人無人員來辦理交接,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67 27 107.8.2 2萬2100元 被上訴人1,2,4,6,7 負責人已更換、未經簽核卻出帳 紘瑞- 7/31EH00000000 原判決附表3證367 廠商貨款,且上訴人無人員來辦理交接,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69 28 107.8.2 7萬6718元 被上訴人1,2,4,6,7 負責人已更換、未經簽核卻出帳 紘瑞- 7/31EH00000000 原判決附表3證368 廠商貨款,且上訴人無人員來辦理交接,依照公司規定請款流程請款付款 270 合計 1441萬6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