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陳俊中、宏騰科技有限公司、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鄧芳青、石創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上 訴 人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上 訴人 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芳青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詠劭律師 被 上 訴人 石創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更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郁喬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南菁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