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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8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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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君宇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

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

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

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

第58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記載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據之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

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上訴人如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

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12萬3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對

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繳納裁判

費,及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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