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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張婷妮

上訴人
許善行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殷玉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良彥律師
上訴人
凃靜婷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訴人
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臨時管理人)
複代理人
胡荃芳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李宗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視同上訴人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手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李基益律師應補正以拍手公司為委任人出具予胡荃芳之委任書(或由臨時管理人李律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庭)。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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