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容正、邱琦、賴武志
- 法定代理人王人正
- 當事人葉國得、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葉國得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詩涵律師 被上訴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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