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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胡忠文陳心婷朱慧真

上訴人
高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瑞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
被上訴人
湛維漢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忠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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