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晏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張晏慈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詩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煜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判決不服,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28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9萬98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十五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