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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謝碧莉王本源陳月雯

上訴人
張晏慈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煜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判決不服,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28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9萬98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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