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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黃雯惠林佑珊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張健國

  • 上訴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羅隆志為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宣判後,上訴人於112年8月23日收受判決,及於112年9月8日提起上訴,惟其法定代 理人陳烱廷於112年8月24日變更為羅隆志,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2年9月12日新北汐工字第1122728431號函文可稽。上訴人於112年9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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