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羅隆志、張健國
- 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國福物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羅隆志為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宣判後,上訴人於112年8月23日收受判決,及於112年9月8日提起上訴,惟其法定代 理人陳烱廷於112年8月24日變更為羅隆志,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2年9月12日新北汐工字第1122728431號函文可稽。上訴人於112年9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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