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羅隆志、國福物業有限公司、張健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