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 上訴人
-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隆志
- 訴訟代理人
- 柯宜姍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