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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戴嘉慧

上訴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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