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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許慧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富田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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