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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婷玉毛彥程林晏如

上訴人
劉志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彭仁傑、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

其敗訴之新臺幣(下同)2967萬5552元本息其中200萬元本息部

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65-67頁),又於民國110年12月10

日擴張上訴聲明為170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三第183-191頁),

再於112年3月31日擴張上訴聲明為2966萬8329元本息(見本院卷

四第11-25頁),故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966萬832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0萬9644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24萬2400元

(見本院卷一第61頁、卷三第192頁之繳費收據),尚應補繳裁判

費16萬7244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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