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志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劉志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彭仁傑、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 其敗訴之新臺幣(下同)2967萬5552元本息其中200萬元本息部 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65-67頁),又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擴張上訴聲明為170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三第183-191頁), 再於112年3月31日擴張上訴聲明為2966萬8329元本息(見本院卷四第11-25頁),故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966萬832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0萬9644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24萬2400元(見本院卷一第61頁、卷三第192頁之繳費收據),尚應補繳裁判費16萬7244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