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04號
- 上訴人
-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訴訟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李維中律師
林子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0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352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35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0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