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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傅中樂管靜怡呂淑玲

上訴人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源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上訴人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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