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傅中樂、管靜怡、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李寧源、蔡豐賜
- 當事人金龍機械有限公司、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源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上訴人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雯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