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46號
- 上訴人
-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趙玉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書妏律師
- 上訴人
-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國
- 上訴人
-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清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缺漏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應補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之記載,惟漏未附上該等圖說,而有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