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陳婷玉、林晏如、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趙玉龍、張健國、王福增
- 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國福物業有限公司法人、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玉龍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劉書妏律師 上 訴 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 訴 人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缺漏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應補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之記載,惟漏未附上該等圖說,而有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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