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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陳婷玉林晏如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
    趙玉龍、張健國、王福增

  • 上訴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國福物業有限公司法人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玉龍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劉書妏律師 上 訴 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 訴 人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缺漏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應補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之記載,惟漏未附上該等圖說,而有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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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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