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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秀貞林哲賢毛彥程

上訴人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慧
訴訟代理人
張效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原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萬1,314元,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4,002元,合計為704萬5,316元(6,941,314+104,002=7,045,3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192元。上訴人於109年10月17日向原法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萬6,192元,並於110年3月5日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161頁),顯然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溢繳部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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