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龔永信、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黃德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龔永信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訴訟代理人 羅丁仁 吳應魁 蔡孟穎 戴書擎 上 訴 人 李慶鈴 陳若欣 張正奮 余文燦 兼 下1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 訴 人 郭玟欣(民國00年生) 法定代理人 郭建明 上 訴 人 周語潔 黃麗萍 李美華 被上訴人 林陳和惠(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富(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政(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雯(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桐 張家勝 張林阿秀 張正儒 陳梅凰 周劍峰 林忠緯 林清智 李星慧 陳聰敏(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 及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 訴 人 李懿澐(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李欣潔(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羅蘇莉(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徐麗容 被上訴人 陳瑞雲(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陳楊美珠 林清鐓 林清良 陳國義 陳振祿(兼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隆(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添壽(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鈴(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鳳(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政 張慶豐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被上訴 人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聰輝(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立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被上訴人 鄭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鈺儒律師 被上訴人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兼 上2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兼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1編號1「侵權行為確定賠償額」欄關於「37萬3010元、1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