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光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棋律師
- 被上訴人
-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廖書尉
- 被上訴人
- 方穗蓮
- 被上訴人
-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華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除斥期間之起算日期及上訴人已受領4,844台投光燈是否存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