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台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趙子澄律師 許文棋律師 被上訴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被 上訴 人 方穗蓮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除斥期間之起算日期及上訴人已受領4,844台投光燈是否存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