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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怡雯王育珍吳素勤

上訴人
照嘉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訴人
國風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上訴人
巴黎香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天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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