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富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子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永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