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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陳慧萍

上訴人
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健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參加人
張致豪
被上訴人
歐明榮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古旻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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