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江錦秋、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淑卿、松喜企業有限公司、游俊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林菊芳律師 上 訴 人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秋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卿 被 上訴 人 松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莉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8頁第5至11行關於「系爭執行程序之債權人為音樂著作權協會及上訴人共3人,其執行費、債權原本及債權利息共計1,579萬1,271元。系爭分配表之『執行清償所得金額』為96年度存字 第5718號擔保金6,056萬0,810元,足供清償系爭執行程序債權人音樂著作權協會及上訴人之債權,故被上訴人之債權剔除後,上開擔保金於上訴人之債權範圍應分配予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執行程序之債權人為音樂著作權協會及上訴人共3人 ,其執行費、債權原本及債權利息共計6,754萬4,879元(計算式:次序1音樂著作權協會執行費7萬7,892元+次序3錢櫃公司執行 費22萬7,876元+次序6同欣公司執行費9萬6,016元+次序8音樂著 作權協會普通債權原本及利息1,317萬3,562元+次序10錢櫃公司 普通債權原本及利息3,987萬4,518元+次序13同欣公司普通債權 原本及利息1,409萬5,015元=6,754萬4,879元)。系爭分配表之『 執行清償所得金額』為96年度存字第5718號擔保金6,056萬0,802元,尚不足供清償系爭執行程序債權人音樂著作權協會及上訴人之債權,亦即除執行費外,3位債權人之普通債權原本及利息, 須依其債權額比例分配而有分配不足額之情形。」。 原判決第8頁第20行「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予刪 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惟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提起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