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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

給付工程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松鈞李昆曄楊舒嵐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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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新

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顧問費事件,對於本

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

人之委任狀,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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