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顧問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侯尊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顧問費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