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世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顯壽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