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志文、功能股份有限公司、陳慈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文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上訴人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