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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陳筱蓉

上訴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文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上訴人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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