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
- 抗告人
- 藍千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上訴人藍照鈞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提起反訴,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上訴人藍照鈞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提起反訴,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