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余子偉 張詠淨 林河山 蕭嘉甫律師 複代理人 周欣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芳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上訴人 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訴訟代理人 林芳娸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