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周植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對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