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吳國安、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白友桂律師 楊佳琳 葉碧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