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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秀貞毛彥程蔡世芳

上訴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被上訴人
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白友桂律師

楊佳琳

葉碧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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