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4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容正李昆曄紀文惠

再審原告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上列再審原告與祭祀公業吳江怡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肆萬零貳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再字第4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