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胡宏文朱慧真陳筱蓉

上訴人
彭衍化
上訴人
彭巧婷
上訴人
彭泰宏
上訴人
范鎮榮
上訴人
范黃菊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訴人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上訴人
楊國開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宏明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上訴人
張立志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四項關於「張立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立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