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方國富
- 訴訟代理人
- 蕭棋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彥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壘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允凌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11年7月8日前就上訴人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而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金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