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富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富章 張培先 郭祐廷 賴欽勇 連國明 鄭富濃 高耀堂 劉世光 高義能 簡永承 麥志強 林冠廷 袁繼倫 陳隆吉 歐文祥 童志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被 上訴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被 上訴人 驥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昆 被 上訴人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珍 被 上訴人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前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