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陳麒盛
- 上訴人周立仁
- 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周立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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