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賴彥魁

原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告
林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被告
秦有明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110年2月23日前提出燬損物品之市價證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