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信璋、林俊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 告 林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秦有明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110年2月23日前提出燬損物品之市價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