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璋
- 原告
- 林俊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敬文律師
- 被告
- 秦有明
- 訴訟代理人
- 曾宿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110年2月23日前提出燬損物品之市價證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110年2月23日前提出燬損物品之市價證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