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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明發陳瑜賴彥魁

原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告
林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被告
秦有明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命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之折舊金額為何、是否聲請補充鑑定等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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