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璋
- 原告
- 林俊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敬文律師
- 被告
- 秦有明
- 訴訟代理人
- 曾宿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命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之折舊金額為何、是否聲請補充鑑定等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命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之折舊金額為何、是否聲請補充鑑定等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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