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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黃明發陳瑜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 原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俊宏
  • 被告
    秦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 告 林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秦有明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命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 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之折舊金額為何、是否聲請補充鑑定等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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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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