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葉文萍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郡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紫棠律師
- 被上訴人
-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安全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秦啟松
- 被上訴人
-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黃純萍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呂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君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