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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即 附 帶
被上訴人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易達律師
被上訴人
即 附 帶
上訴人
慈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麗雲
訴訟代理人
吳啓孝律師
複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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