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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媛媛胡芷瑜湯美玉

上訴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上訴人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祖慈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陪席法官「古振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胡芷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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