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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李媛媛胡芷瑜湯美玉
  •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謝宗翰

  • 上訴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上訴 人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祖慈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陪席法官「古振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胡芷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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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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